中国共产党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委员会文件
中国化工党发〔2011〕44号
关于印发《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共青团干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专业公司、直管单位、直属企业党委、团委:
现将《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共青团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共青团干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职能和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6]59号)、《共青团工作五年纲要(2009-2013)》(中青发[2009]1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76号)、《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党委群工[2011]161号)和国资委群工局、中央企业团工委关于中央企业共青团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青团干部,是指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直管单位及直属企业团组织及其工作机构中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团委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直管单位及直属企业的团委书记、副书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职工为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职工。
第五条 共青团干部管理,主要包括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奖惩、转岗等内容。
第六条 共青团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注重实绩、注重潜力原则;
(五)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各级团委负责人由同一级党委与上一级团委双重管理,以党委管理为主。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集团公司团委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中共党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熟悉企业情况,一般不少于3年企业工作经历;
(四)具有下一职级的任职经历;
(五)新任团委书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8周岁。
第九条 专业公司及直管单位团委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中共党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熟悉企业情况,一般不少于2年企业工作经历;
(四)具有下一职级的任职经历;
(五)新任团委书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6周岁。
第十条 直属企业团委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中共党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熟悉企业情况,一般不少于2年企业工作经历;
(四)具有下一职级的任职经历;
(五)新任团委书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2周岁。
第十一条 团委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做好企业共青团工作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于思考,善于学习,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组织领导、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三)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干部配备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直管单位及直属企业须设立团组织。要本着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团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团组织内部机构。青年职工在5000人以上的企业团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团委办公室和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青年职工在1000人以下的企业团的工作部门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职能相近的企业行政工作部门合署办公,但团组织的工作机构不得撤消、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企业团委工作机构和人员必须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在新建经济组织时,要做到建立党组织的同时建立团组织;在调整经营管理组织时,要做到调整党组织设置的同时调整团组织的设置。在成立股份公司、合资企业时,须在企业章程或相关协议中明确团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活动方式和经费保障等条款。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团干部。青年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其团委应设置2至3名专职或以共青团工作为主的团干部。青年职工在3000人以上的单位,至少要配备2名专职团干部和2至3名以共青团工作为主的团干部。青年职工在5000人以上的单位,由企业党组织按照比例适当增加团干部职数。
第十四条 青年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通过设立青年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部,配备党委青年委员等途径,加强党委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品质作风过硬、知识结构合理的优秀青年作为团干部。把团的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企业后备管理人才的重要渠道,拓宽团干部的选拔范围,尤其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岗位上的优秀青年职工选拔到团的岗位上经受锻炼。选拔确定团干部,要关注在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岗位上经过锻炼的优秀青年人才,要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青年人才担任。
第十六条 团委负责人一般应通过选举产生。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委从培养年轻后备管理干部角度出发,对团干部进行全面的考核,将团干部管理纳入到企业党建和行政管理考核,将团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到企业管理后备干部培养和考核体系。与上一级团委共同协商后,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直接任命团委负责人。
第十七条 各级团委负责人选举产生的基本程序是:
(一)由同一级党委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并与上一级团委协商一致。
(二)组织考察,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三)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四)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团委审批。
(五)同一级党委办理任命、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直接任命各级团委负责人的基本程序是:
(一)由同一级党委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并与上一级团委协商一致。
(二)组织考察,确定拟任命人选。
(三)同一级党委办理任命、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竞争选拔方式产生各级团委负责人人选。上一级团委参与选拔过程。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团委负责人时,应事先与上一级团委协商。协商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上一级团委应在接到协商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团委成立、换届时,同一级党委应提前2个月就团委负责人人选问题发函征求上一级团委意见。协商函须附有团委负责人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简历,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选举结果由各级团委报上一级团委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团委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团委书记原则上任期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其他团干部任职不超过两届。如情况特殊,经报请上级团组织同意,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团委主要负责人应有后备干部人选。
第二十三条 如各专业公司、直管单位、直属企业团委书记、副书记空缺,所在单位党委应在3个月内配齐。
第二十四条 选拔的团委常委、委员等团干部原则上要求是共产党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团委工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按照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任用方式进行补充。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要对同级团委的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给同级团委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及时帮助解决团组织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要明确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党委成员具体分管共青团工作,定期召集团委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团的工作,协调落实党委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提出的要求,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党委每年要召开1至2次专门会议,听取团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讨论团的工作。党委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团员青年上一次党课,作一次形势辅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党委分管青年工作的领导每年应与团委负责人进行一次专门谈话,反馈考核结果,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要把团组织建设纳入企业党建工作格局,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把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价考核同级党组织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 应进一步改进共青团作用发挥方式。支持团组织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工作。企业在制定重大决策和推行涉及青年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时,应有共青团和青年职工代表参加,广泛听取青年职工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团干部要保持相对专职,力求专职专用。所在单位党政部门临时抽调团委书记或副书记从事其他工作,应向上一级团委告知并备案,并指派专人兼管团的工作。临时抽调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上级团组织同意。
第五章 政治经济待遇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团委负责人为单位党委直管干部。团委受所在单位党委直接领导,向党委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委负责人享受所在单位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政治经济待遇。其他团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同级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团委书记可以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应安排团委书记参加年度工作会等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会议,使其及时了解企业党政的工作意图,更好地服务企业的中心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安排团委书记参加中心组学习。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团委书记应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一)团委书记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成为主席团成员。
(二)企业在研究制订发展规划、制订和修改重大管理制度、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开展薪酬制度改革、职称评审等重要事项时,应吸收团委书记参加。
(三)企业如设立有关涉及青年切身利益的工作机构,应吸收团委书记参加。
第三十七条 共青团干部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参加所在单位党政工作有关序列的职称评定。
第三十八条 共青团干部凡从事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按所在单位的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六章 培养教育
第三十九条 团委负责人的培养教育以思想、能力和作风建设为重点,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致力于培养团委负责人优良作风,大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条 要按照复合型人才培养原则,有针对性地落实团委负责人培养措施。要把团委负责人纳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序列,有计划地选送团委负责人到党校等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在安排脱产进修、出国(境)培训时,应适当安排团委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应有计划地选送团委负责人到经营、管理、技术等部门和生产一线挂职锻炼,专职团委负责人与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岗位交流,全面提高企业团委负责人的素质,为企业培养和储备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十二条 共青团干部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团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参加由上一级团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其他团干部通过参加由本级团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团干部实行分级培训制度。专业公司及直管单位团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由集团公司团委组织实施培训,培训情况要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推荐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做好团干部培训工作,要把团干部纳入企业党政干部培训序列,有计划地选送优秀团干部到党校或高等院校进行培训。
第四十五条 选送部分团干部到党务、行政、技术等部门和生产一线挂职锻炼,全面提高企业团干部的素质,为企业培养和储备经营管理人才。专职团干部与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岗位交流。
第四十六条 各级团委要积极组织落实本单位团员青年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团委培训所需经费,列入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基金。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要逐步建立团干部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并纳入企业管理人员责任考核体系,其待遇和奖惩原则上与同一层级经营管理人员一致。
第四十九条 从培养年轻后备管理干部角度出发,对团干部进行全面的考核,将团干部管理纳入到企业党建和行政管理考核中,将团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到企业管理后备干部培养和考核体系。
第五十条 团干部的考核,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效。团委负责人的考核内容重点包括思想理论水平、工作业绩、青年满意度等。
第五十一条 团组织要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同时对下一级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进行考核。考核要体现民主监督的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做到客观、公正、全面。
第五十二条 团组织考核下一级团组织书记、副书记时,要认真听取下一级党的组织部门意见,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向该级党组织通报。
第五十三条 团干部的考核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升降奖惩的依据之一。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复议。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团委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团委负责人予以表彰。
第五十五条 对团干部的奖惩,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办法,赏罚得当。
第五十六条 团干部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由授奖单位颁发证书并奖励。
第五十七条 团委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调整:
(一)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团委负责人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团干部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或有其他错误行为,需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的,按照《党章》、《团章》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单位行政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同本人见面,并存入本人档案。本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申诉。
第六十条 团干部的团纪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该级团组织或上级团组织决定。
第八章 转岗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要建立团委负责人正常转岗和有序流动机制,积极向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等岗位延伸团委负责人转岗渠道,保证团委负责人的正常转岗;把团委负责人转岗输送同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结合起来,使企业共青团真正成为培养和输送年轻干部的重要基地。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党委一般应在团委负责人任期届满前6个月考虑其转岗事宜,并就团委负责人的转岗问题听取上一级团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要把团委负责人转岗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应根据团委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等考核结果统筹考虑,按照相应职级安排转岗。对德才兼备、考核优秀、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团委负责人,应予以破格提拔或重点培养。
第六十四条 各级团委负责人转岗情况要报上一级团委备案。
第六十五条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做好专职团干部的转岗工作,对德才兼备、考核优秀、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团干部要予以重用。
第六十六条 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要注重从团干部建设向企业青年领导人队伍建设转化,实现多种渠道输送团干部,将团干部输送到党务、行政、技术等各级管理岗位。
第六十七条 团干部在任职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上级团组织应建议提拔使用;任期届满或达到最高任职年龄要求的,应及时向党政或其他部门输送。
第六十八条 团组织要协助党组织掌握、了解转岗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转岗趋向,做好用人岗位和转岗人员之间的沟通、联系,鼓励多渠道转岗。
第六十九条 团组织应根据团务工作者的特点和其他岗位的人才需求,有计划地对团干部进行转岗前的职业培训,增强他们走向新岗位的适应和竞争能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兼职团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共青团干部 管理 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门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 2011年9月20日印发